購買禮券權益將更有保障消費者保護法新制最快六月底上路

【大台灣旅遊網TraNews記者劉立文】

消費者購買禮券商品將更有保障。(圖/本網資料照片)

  消費者購買禮券商品將更有保障。(圖/本網資料照片)

近幾年預購禮券消費爭議層出不窮,消費者在購買禮券時則需特別留意。行政院今日核定「商品(服務)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」,規範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及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等,此項消費者保護法新制最快六月底上路。

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,禮券應記載發行人的履約保障機制及消費者要求退還禮券機制;根據規定,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(服務)的提供者時,不得記載消費者與實際商品(服務)提供者發生消費爭議時,免除發行人責任。根據規定,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、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、較現金消費不利情形、另行加收其他費用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。

現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「消費者保護法」第17條第1項授權公告之行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18種。為方便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使用,行政院指定經濟部擔任禮券規範整併案的召集機關,並核定經濟部提出的「商品(服務)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」。

其他相關規範重點如下:一、履約保障機制:發行人應依「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」、「於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」、「經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服務」、「與同業同級公司為相互連帶擔保」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之一,提供履約保障。

二、手續費上限:(一)退還禮券機制:1.禮券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還禮券之程序及返還金額。2.消費者退還禮券,企業經營者得收取手續費,其費用不得逾返還金額3%。3.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退還禮券者,企業經營者不得收取手續費。(二)換(補)發禮券機制:1.禮券如有毀損或變形,而其重要內容(含主、副券)仍可辨認者,得請求交付商品(服務)或申請換發。2.禮券為記名式者,如發生遺失、被竊或滅失等情事,得申請補發。3.消費者申請換(補)發禮券,發行人如需收取費用,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50元,以磁條卡、晶片卡發行者,每張不得超過100元。

此外,禮券以磁條卡、晶片卡或其他電子方式發行,而難以完整呈現應記載事項者,得僅記載發行人、履約保障機制及消費申訴(客服)專線。但發行人應以合理方式充分揭露其他應記載事項,並提供隨時查詢交易明細之方法。(圖/本網資料照片)

新聞發稿時間:2019-04-25 18:22:00
最後更新時間:2019-04-25 18:23:00